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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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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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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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但是,若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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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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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是依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疾病,特指附加险条款“8.特定疾病的定义”规定的疾病或手术。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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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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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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