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若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