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福瑞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投保范围广,提供12种特定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 元。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福瑞安康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特定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特定疾病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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