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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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人途中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或注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5)被保险人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辆;
(6)酒后驾驶、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突发急性病、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辆;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