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 和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前述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在被保险人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成年祝贺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成年祝贺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金 | 若生存至18、19、20 和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在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终止。 |
成年祝贺金 | 若生存至18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成年祝贺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费总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5天至14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 (18、19、20和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成年祝贺金 |
基本保额×2 (18周岁时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