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初中教育保险金
高中教育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4)被保险人生存至 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此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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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保险金 |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1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2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初中教育保险金 | (1)被保险人生存至1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13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1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1)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1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初中教育金 | 12周岁 | 基本保额×10% |
13周岁 | 基本保额×10% | |
14周岁 | 基本保额×15% | |
高中教育金 | 15周岁 | 基本保额×30% |
16周岁 | 基本保额×30% | |
17周岁 | 基本保额×45% | |
大学教育金 | 18周岁 | 基本保额 |
19周岁 | 基本保额 | |
20周岁 | 基本保额 | |
21周岁 | 基本保额×150%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