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在境内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本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本公司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交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本保险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 10 元,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3500 元。最高投保份额为 20 份。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