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为年满16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的团体成员提供年金领取和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或按年、按月领取年金。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投保时
约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
起始日为其退休后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年金
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交费账户
当时的累积余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交费
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转换为年领或月领年金。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准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
保险人领满10 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递增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
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 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
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交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或按年、按月领取年金。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投保时 约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 起始日为其退休后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年金 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交费账户 当时的累积余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交费 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转换为年领或月领年金。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准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 保险人领满10 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递增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 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 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 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交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6 周岁(含16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谁能保
≥16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哪些
年金
一次性领
交费账户累积余额
按年/月领
交费账户累积余额转换金额
身故
交费账户累积余额
(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不保哪些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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