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唐氏综合症给付
(一)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αAFP 和βHCG 检查,或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若已进行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以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结果为准):
1、若检查(检测)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αAFP 检查和βHCG 检查,或者进行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怀孕后未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也未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αAFP 检查和βHCG 检查,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神经管畸形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3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2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3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2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2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未在怀孕满 13 周后进行胎儿 B 超检查,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2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先天性心脏病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9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9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3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未在怀孕满 19 周后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共同被保险人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本公司认可的动脉导管未闭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第 390 日至第 420 日;除动脉导管未闭外,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的其他先天性心脏病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 180 日内。
四、畸形给付
(一)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有本条款附表 4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4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先天性耳聋、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苯丙酮尿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本公司仅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怀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怀孕,则该次怀孕为首次怀孕。被保险人再次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共同被保险人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疾病给付保险金。
八、被保险人因两项或两项以上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情形给付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若一次生产一胎以上,且一名以上子(女)有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一名子(女)承担保险责任;该子(女)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疾病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唐氏综合症给付 | (一)怀孕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αAFP 和βHCG 检查,或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若已进行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以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结果为准): 1、若检查(检测)结果正常,小孩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检查(检测)结果异常,未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小孩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怀孕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αAFP 检查和βHCG 检查,或者进行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检查(检测)结果异常,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怀孕后未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也未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αAFP 检查和βHCG 检查,小孩出生后 180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神经管畸形给付 | (一)在怀孕满 13 周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小孩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合同所列疾病的,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怀孕满 13 周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小孩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合同所列疾病的,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怀孕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我们按合同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未在怀孕满 13 周后进行胎儿 B 超检查,小孩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合同所列疾病的,我们按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先天性心脏病给付 | (一)在怀孕满 19 周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小孩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我们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怀孕满 19 周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小孩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我们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怀孕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我们按本条款附表 3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未在怀孕满 19 周后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小孩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我们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五)我们认可的动脉导管未闭的确诊期间为小孩出生后第 390 日至第 420 日;除动脉导管未闭外,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的其他先天性心脏病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 180 日内。 |
畸形给付 | (一)小孩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有本条款附表 4 所列疾病的,我们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怀孕后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我们按本条款附表 4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五、小孩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先天性耳聋、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苯丙酮尿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六、我们仅对首次怀孕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保险责任;若投保时已怀孕,则该次怀孕为首次怀孕。再次怀孕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小孩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我们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疾病给付保险金。 八、因两项或两项以上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的,我们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情形给付保险金。 九、若一次生产一胎以上,且一名以上子(女)有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我们仅对其中一名子(女)承担保险责任;该子(女)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我们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疾病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投保时已经怀孕的,孕期不超过 12 周。 共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生产的子(女)。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起至共同被保险人出生满 180 天止(动脉导管未闭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共同被保险人出生满 420 天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 4 年后分娩或终止妊娠,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终止妊娠或共同被保险人患本条款第四条所列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家族遗传病;
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生育者怀孕;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 4 年后分娩或终止妊娠;
七、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八、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外;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六)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唐氏综合症
|
基本保额×约定倍数
|
神经管畸形
|
基本保额×约定倍数
|
先天性心脏病
|
基本保额×约定倍数
|
畸形
|
基本保额×约定倍数
|
先天性耳聋、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苯丙酮尿症
|
5倍基本保额
|
因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疾病、家族遗传病、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吸食毒品、私自使用药物、感染艾滋病毒、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怀孕、合同生效4年后分娩或终止妊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