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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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给付 | 年满60周岁之后,若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4.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首次发生符合附加合同“第十八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附加合同“第十八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附加合同“第十八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附加合同“第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达到附加合同“第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