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7 周岁及以下 | 12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 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三)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
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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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福花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疾病身故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 120%; 2.疾病身故之日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1.观察期结束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比 例。 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遗传性疾病;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 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和附加金福花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