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况(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2)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 | 若出现下列情况(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在法定节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2)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指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 |
投保示例
保障利益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按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
2、交费方式
趸交、5年限交、10年限交、交至被保险人15周岁。
3、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至被保险人3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张先生,30岁,为刚满周岁的儿子宝宝,投保了"小博士"少儿教育金保障计划,包括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3份、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2份、附加少儿大学教育两全金保险3份、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障期间至宝宝25周岁,缴费情况如下,年交保费5551.7元,高中教育金每年领取5138元,大学教育金每年领取12600元,基本保额27969。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特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针对节假日和寒暑假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