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4周岁
投保年龄
3/5/10/20 年或至50/55/60/65周岁
投保年限
提供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险期间分为3年、5年、10年、20年、至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在约定的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给付保险金额的10%,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分为3年、5年、10年和20年期以及分别至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八种,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或限期年交。

 

投保范围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16 周岁以上(含16 周岁),64 周岁以下(含64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4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按10%保险金额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洋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85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