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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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如果选择按月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2.如果选择按年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1.813给付养老保险金。 |
保证给付保险金 | 自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