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e康保特定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2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特定疾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计划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一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计划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计划三: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三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计划一: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一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障计划一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一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障计划一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二: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心肺功能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障计划二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心肺功能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障计划二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三: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消化系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障计划三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消化系统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障计划三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障计划三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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