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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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如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 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仍需继续 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 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 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 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 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