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且为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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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费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确诊日后的 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费 | 如果被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 同自身故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合同终止。 |
重疾豁免保费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确诊日后的 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费
如果被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 同自身故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合同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疾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2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