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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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最多给付三次,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根据疾病种类及是否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多次赔付责任,给付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险金额中的最大者。 身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险金额中的较大或最大者。 |
可选责任 |
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后,间隔5年再次或第三次确诊,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重度”且未满60周岁,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