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次序以保险金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次序为准,且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女性癌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定义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 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女性癌症是指原发于女性子宫、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器官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二、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 天后仍然存活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原位癌是指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部位的原位癌。
三、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认有必要进行的本合同定义的任一项特定手术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且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同时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特定手术是指全乳房切除手术及子宫切除手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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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0 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 天后仍然存活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0 天后,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定义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 天后仍存活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30 天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认有必要进行的合同定义的任一项特定手术时,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且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同时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一、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女性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女性员工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 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出声明,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的疾病除外);
8、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罹患第四条所定义的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投保前已患病或患先天性疾病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30日内患合同规定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