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5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本项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6进行必要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7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本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8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 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的每次住院按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已有残疾或已有治疗;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100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接受整容手术;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