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 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20 年或3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55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