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在对《试点方案》进行解读时称,《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两险种合并实施后,主要降低了管理服务成本,而不是待遇成本。但合并实施之后,当前的生育保险费率是否并入医疗保险费率之中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试点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人社部认为,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根据要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险种仍旧保留。人社部解释称,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
《试点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市、四川内江、云南昆明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的内容包括: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此外,《试点方案》在主要目标中提出,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生育保险参保人有望增加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社会最关心的是将会给两项保险尤其是生育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带来哪些影响。
人社部介绍,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进行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试点方案》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人社部强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据了解,按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5年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89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78亿人,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仅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六成左右。
杨燕绥认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会增多,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会更广,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生育保险的缴费之中,同时,生育保险的支出负担可能也会更重。“现在医疗保险中企业缴纳的费率是6%,合并后,(生育保险0.5%的费率)是包括在6%里面,还是6%+0.5%——合并执行的一个悬念将是生育保险0.5%的费率是否取消。”
实际上,合并后,企业缴费比例0.5%的生育保险是否会被消化掉,关键还是医疗保险收支压力情况。据了解,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在各地市,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费率是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纳2%。但一些地方的企业缴费比例低于6%,一些地方的企业缴费比例高于6%,各地情况不一。
杨燕绥认为,之所以在12个城市进行试点,就是总结各地经验,未来0.5%的生育保险费率是否取消应该不会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