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提前给付;住院津贴;百分之百返还;额外给付;全额返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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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已交纳的保险费。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已交纳的保险费。 |
癌症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癌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疗的,则在此后一年内因治疗该癌症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给付癌症住院津贴,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