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在其年满一周岁之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列之先天畸形的,本公司按对应的先天畸形情况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有多项畸形合并发生,保额金额给付不累加,以各项畸形中最高项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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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在其年满一周岁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为合同所列之先天畸形的,我们按对应的先天畸形情况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之活产婴儿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先天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2、死胎及本附加合同未列明之婴儿先天畸形的情况。
保什么 | 保多少 |
婴儿先天畸形 |
约定金额 (未满1周岁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死胎及本合同未列明之婴儿先天畸形的情况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