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定期寿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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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包含因60日后疾病及意外导致身故,给付约定保额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60天内因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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