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定期寿险(停售)
-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包含因60日后疾病及意外导致身故,给付约定保额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60天内因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61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