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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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 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对本条第三项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仍然承担本条第二项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 后,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起一年内因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实际住院费用 支出按 90%的比例进行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