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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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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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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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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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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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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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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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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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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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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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周岁,未满3周岁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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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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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3周岁,未满4周岁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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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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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4周岁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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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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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