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责任一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责任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