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岁)投保泰多倍,李女士为投保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基本保额10万元,保障终身,分10年交,年交保费5774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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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对于每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合同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终止。每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365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未满18周岁(不含),按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