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无忧多重给付A款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保障,可累计三次赔付,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不同种类的恶性肿瘤为本合同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同种类的恶性肿瘤,我们仅给付一次,

给付后恶性肿瘤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终止。不同种类的恶性肿瘤为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同种类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恶性肿瘤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者“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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