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数额为: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
被保险人年满生存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金起领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之前身故,给付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者;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金额为零。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前述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数额为:保证给付期内保险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 被保险人年满生存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金起领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之前身故,给付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者;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金额为零。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