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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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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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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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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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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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
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保险公司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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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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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保险公司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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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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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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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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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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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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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
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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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妇科癌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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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女性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女性
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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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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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 (不计息)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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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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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200元,无免赔天数,可累计支付10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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