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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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 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 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 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 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外,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 金,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少儿特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少儿特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少儿特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