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白血病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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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白血病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按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2 倍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换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