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附加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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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 (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既往症、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不孕不育治疗、患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康复治疗、自伤、自杀、醉酒吸食毒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给付比例 |
已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领取住院费)×(给付比例+20%) | |
交通费用津贴补助 |
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