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如果有)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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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身故之日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2)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与从主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之和。两者取金额较大者为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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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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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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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主险已转入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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