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我们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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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给付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给付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满2周岁但不足18周岁给付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