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 天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 天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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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90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后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 天后,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