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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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初次患有附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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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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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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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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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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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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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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