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保障,主要提供残疾和身故保险金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者境外公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者境外公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在境内或者境外公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在境内或者境外公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4) 被保险人中暑、猝死、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

 

(10)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使用交通工具或者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主义行为;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公务旅行身故

约定保额

公务旅行残疾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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