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GTADD)
一、 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条款(GTADD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
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GTADD2)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合同内载明,则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患本合同列明的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GTAHI)
一、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GTAHI1)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2.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 天为限。
二、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条款(GTAHI2)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附加合同内载明,则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突发急性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2. 突发急性病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除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
护病房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
天数最高以30 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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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 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我们以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我们按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经我们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我们另按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 我们按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经我们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除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我们另按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 护病房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 患本合同列明的突发急性病起 10 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1. 1-180 天、1 年
2. 对多次旅行、保险期间大于90 天的保障情况,本公司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90 天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8. 被保险人猝死;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所致者;
14. 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期间;
15.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期间;
16. 被保险人在其旅行目的地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
17. 因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的急性发作或其急性复发所致。
(注: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8、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
19、 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
20、 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21、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22、 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3、 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24、 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25、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26、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妊娠分娩、医疗事故、感染艾滋、器官移植、变性、不孕不育治疗、遗传性疾病、非医疗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野外考察活动、化工工艺现场、从事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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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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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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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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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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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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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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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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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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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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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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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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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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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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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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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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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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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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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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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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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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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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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