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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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Ⅲ度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患急性病,并自该病发病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处理保险金 | 若患急性病,并自该病发病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处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我们对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二)在中国境外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必要医疗的,我们对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 若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Ⅲ度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Ⅲ度烧伤 | 约定保额×烧伤等级给付比例 |
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身故处理金 | 约定保额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津贴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矫形、整容等的费用;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