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连续投保本合同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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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连续投保合同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这3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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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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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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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30内发生事故,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