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针对性强,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根据工程特点,计费方式灵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经保险人认可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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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期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并在本合
同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一种方式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1.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 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计收;
3.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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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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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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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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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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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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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