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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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32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险合同定义的120种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在主险合同生效满三十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康佑人生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