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若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按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按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全残,按合同相应保障项目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斗殴,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全残 (可选)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