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责任承担以下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分项责任对应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具体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分项责任对应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将按合同所载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分项责任对应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将按合同所载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分项责任对应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将按合同所载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分项责任对应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9、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约定比例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约定比例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医疗事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