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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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9、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医疗事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