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在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在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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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退还已交保费。 若因意外事故或于合同生效180天后,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18周岁前因意外身故,或于合同生效180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付保险金。 3.在18周岁后因意外身故,或于合同生效180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为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180天后发生上述情况,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太太30周岁,为0岁儿子购买“生命鑫宝贝少儿成长计划”,计划包含生命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交10年,保至30周岁,年交保费15060元(第8年至第10年年交保费14746元)。主险基本保额4万元,附加险基本保额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