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的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由投保人于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二、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本公司将其作为每日额外补贴,再乘以本条第一项确定的实际住院天数后给付给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发生过理赔,则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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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因疾病需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
无理赔优惠额 |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为被保险人上 一保险年度中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本公司将其作为每日额外补贴,再乘 以本条第一项确定的实际住院天数后给付给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 发生过理赔,则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它附属品之装配;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十六、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投保年龄: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趸交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无理赔优惠 |
上一保险年度中住院日补贴×20%×实际住院天数 (续保时上一个保险年度无理赔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它附属品之装配;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